導讀:四被告共同出資購買一輛轎車,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共同經營了幾年后,因車輛發(fā)生事故致人死亡,受害方起訴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賠償。沭陽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四被告共同賠償死者家屬共計235421.5元,四被告不服提出上訴,近日,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
四被告
共同出資
購買一輛轎車,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共同經營了幾年后,因車輛發(fā)生事故致人死亡,受害方起訴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賠償。沭陽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四被告共同賠償死者家屬共計235421.5元,四被告不服提出上訴,近日,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07年3月1日19時40分,趙兵駕駛轎車在蘇245省道1KM地段行駛時,因采取的躲避措施不當,造成車翻,致乘車人李紅死亡,此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趙兵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李紅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趙兵支付李紅家
喪葬費
6500元。之后因趙兵拒絕賠償,李紅家人訴至沭陽縣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趙兵賠償
死亡賠償金
等共計267851.3元。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查明肇事車輛系趙兵、趙軍、趙海江、王波共同出資購買,登記車主為被告趙軍,應原告人的申請,追加了趙海江、趙兵、王波為共同被告。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
生命健康權
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因趙兵駕駛的車輛為趙兵、趙軍、趙海江、王波四人共同出資購買,系四人共有的車輛,故四人應當承擔共同賠償責任。據此,法院依照相關法律之規(guī)定,作出上述判決。(文中所涉當事人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