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但一般情況下,出資者違反出資義務所侵害的對象所表現(xiàn)為以下幾類:(1)已出資股東。在公司設立的過程中,股東的主要義務是出資義務,而在公司設立的過程中的出資人或發(fā)起人不可能是一人,而是數(shù)人以上,因而就出資人或發(fā)起人之間而言,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一方應承擔的法
但一般情況下,出資者違反出資義務所侵害的對象所表現(xiàn)為以下幾類:
(1)已出資股東。在公司設立的過程中,股東的主要義務是出資義務,而在公司設立的過程中的出資人或發(fā)起人不可能是一人,而是數(shù)人以上,因而就出資人或發(fā)起人之間而言,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一方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是違約責任。當然,國有獨資
有限責任公司
就不存在這種違約形態(tài)。這種違約責任的具體形態(tài)如何,我國《公司法》未作明文規(guī)定。但卻規(guī)定了出資違約責任只適用于因出資義務不履行而導致公司不成立、解散、或被撤銷的場合,不適用于公司成立和存續(xù)的場合。而出資違約責任無論公司是否成立,都應當存在的。
(2)公司。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是對法定資本制的直接影響和妨礙。違反出資義務,對公司利益的損害不言而喻,無論是拒絕出資、不能出資,還是不適當出資,都構成對公司財產實際的占有和損害,嚴重的將導致公司的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當然在此情況下,自無公司的存在,出資違約人應當向其他已履行出資義務的出資人承擔違約責任。此種情況僅適用于出資人出資總和未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而導致
公司人格否認
制的適用情況,但對于出資總額已達到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卻沒有達到
注冊資本
數(shù)額的,作為出資財產所有人的公司,有權要求股東對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填補責任,有權要求在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對因個別股東以實物、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及
土地使用權
等現(xiàn)物出資評估不實的差額承擔連帶責任,以及要求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對公司造成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當公司于行使此項權利時,股東可行使代表訴權,以維護公司的利益,防止大股東對公司的不當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