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摘要】作為現(xiàn)代公司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已被2006年開始實行的新《公司法》明確規(guī)定下來。該制度雖被稱為公司人格否認,但卻是以無視公司人格的方法,阻止公司獨立人格的濫用。因此,它實際上是《公司法》的一項補充性制度。本文在對公司法理論及公司
【關鍵詞】公司人格否認 法人人格 有限責任
2006 年1 月,我國正式施行2005年10月修訂的《公司法》。新的《公司法》較之1999年的《公司法》有較大的修改,其中的一個重要內容是關于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規(guī)定。這一新規(guī)定,對于保護債權人的權益,維護社會的正當利益以及確保公司設立的宗旨無疑會起到積極作用。它將促使我國公司制的完善和發(fā)展。人格否認制度旨在防止公司人格的濫用,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我國《公司法》的歷史不長,主要又是借鑒了大陸法系,再加上我國現(xiàn)實的經濟和社會條件,很多內容包括公司的人格否認制度還很不健全。為了促進《公司法》的日臻完善,切實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防止公司濫用人格權,有必要對公司的人格否認理論作進一步探討。
一、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概述
(一)公司人格否認的內涵
公司人格否認(又稱揭開公司面紗、刺破公司面紗),即在承認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在特定法律關系中對公司人格及股東有限責任加以否定,以規(guī)制股東濫用公司人格及有限責任,保護公司債權人及社會公共利益。[①]公司人格否認并不是對公司獨立人格全面的永久的剝奪,其效力范圍僅局限于特定法律關系和特定事件中,通常公司的獨立人格在某方面被否認,并不影響到承認公司在其他方面仍是一個獨立自主的法人實體。一般說來,公司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主要是通過公司人格獨立和有限責任制度來發(fā)揮的,自這種制度建立以來就逐漸成為推動經濟發(fā)展的強大動力,解決了出現(xiàn)在巨額資本產生過程中的一些問題。這種制度保障了投資者的安全但并不影響投資者的有限責任,活躍了投資者的神經,成為刺激投資者投資的有力杠桿。但是縱觀公司的發(fā)展史,公司人格的獨立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卻是一柄雙刃劍,一方面,它像一股神奇的魔力,推動了投資的增長和資本的積累。但另一方面,卻對債權人有失公正,既為股東濫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可乘之機,又成為規(guī)避侵權責任的工具,帶來了不容忽視的問題。因此,公司人格獨立制度既充當了奮發(fā)進取者的保護傘,也成為欺詐舞弊者的護身符。于是,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就作為法人人格獨立制度的補充而產生。據此,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在于防范濫用公司法人獨立人格和有限責任來逃避義務和責任,并不是對公司法人制度的否認,而是對這一制度的嚴格恪守以便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利,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的正義、秩序和效益。[②]
(二)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特征
公司人格否認,是界定法人本質的一種理論,這種理論從根本上不否認法人的客觀存在,而是從理論上對法人制度的一種否定。因此,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是在承認整個法人制度實在性的基礎上,在個案中對公司人格予以相對的否定,但公司的法人地位不受影響、據此,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第一,公司已合法取得法人資格。只有這種依法設立的公司法人才能成為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作用對象,也是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與法人瑕疵設立的責任制度相區(qū)別的基本依據。也只有這樣的公司,股東才享有公司的獨立人格,其人格才有濫用的可能,才有適用公司人格否認的必要。
第二,公司的股東濫用了公司人格。股東濫用了公司制度中的一些特權,如利用公司制度規(guī)避法律或債務、損害公司的獨立性等,致使法律承認公司法人制度的實效性受到損害。法律賦予了公司獨立的人格,股東享有有限責任的優(yōu)惠,但股東享有權利的同時,必須維護公司的獨立人格,保證其行為的合法性。如果股東無視公司的行為規(guī)范,危害公司及債權人利益,則可能導致公司人格否認的適用。 [page]
第三,公司人格的濫用侵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法律在承認公司的獨立性,尤其是承認公司有限責任的同時,也對股東與公司的關系作了一系列限制,以維護交易安全、債權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③]倘若股東濫用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客觀上已實施有悖債權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背離了公司制度的社會性和公共性,則必然有悖于設計公司制度的初衷,此時亦沒有必要承認其人格。
第四,公司人格否認是一種對公司人格的個案否定。在這種情況下,對法人人格的否定不是對公司人格徹底的、終極性的否定,不是對公司人格全面的永久的剝奪,而是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中對公司人格暫時的否定。公司的獨立人格在某些方面被否認,并不影響承認公司在其他方面還是獨立的法人,這種法律關系如果沒有法律規(guī)定取消公司人格的情形出現(xiàn),公司人格將繼續(xù)存在。
二、《公司法》關于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規(guī)定及相關問題
(一)《公司法》關于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規(guī)定
我國《公司法》對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確認,主要表現(xiàn)在該法第20條第1款和第3 款的規(guī)定?!豆痉ā返?0條第1款規(guī)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
公司章程
,依法行使
股東權利
,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钡?0條第3款規(guī)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蓖ㄟ^對這一條款的審視,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點認識:即行為的主體必須是公司股東,而不是經理等高管人員;行為人必須有逃避債務的行為;該逃避債務的行為必須是通過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方式來實現(xiàn)的,而非通過其他方式;逃避債務與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行為的受害者是債權人,而非其他股東或其他人;行為的后果是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等。
公司人格否認在美國至今依然是一項判例規(guī)則,英國、德國和其他極少國家,雖然在個別情形下,規(guī)定了有限責任適用的例外條款,但是,并沒有在成文法上全面地確立公司人格否認法律制度。然而,我國新《公司法》開天辟地,在成文法上率先完整確立了公司人格否認制度,以至于有學者認為在公司人格否認上,我國采取的是激進的立法體例。
(二)如何認識我國《公司法》第20條和第64條的關系
我國《公司法》對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確認并不僅僅表現(xiàn)為《公司法》的第20條,第64條也是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規(guī)定?!豆痉ā返?4條規(guī)定:“一人
有限責任公司
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睂τ谶@兩條的適用范圍及相互關系,學界存在著不同的理解:有的認為第20條的規(guī)定不適用于一人公司,對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認只能適用第64條的專門規(guī)定;有的則認為第64條規(guī)定只適用于一人公司,而不能適用于非一人公司。對此,筆者的理解是:第20條作為公司法總則部分的規(guī)定,可以適用于一切公司,當然包括對一人公司的適用。這也就是說,一人公司除因違反第64條的規(guī)定得被否認公司人格外,違反第20條的規(guī)定(即一人公司股東有其他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亦可被否認公司人格,這一效力不僅取決于第20條在《公司法》總則中的地位,而且取決于一人公司的特點。一人公司由于公司的控制權集中于股東一人,是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產生的直接原因和主要適用對象,其他類型的公司的獨立人格可因第64條以外的原因導致依據第20條被否認人格,舉輕以明重,沒有理由否認在哪些場合排除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對一人公司的適用;還取決于第64 條本身的內容,從內容上看第64條可以理解為關于第20條適用于一人公司場合舉證責任的規(guī)定。在一人公司場合,只要股東不能證明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就可能導致公司人格被否認,股東就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自己不存在財產混同這種濫用公司人格的行為負舉證責任。第64條除適用于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外,也應當適用于實質上的一人公司。當然對于實質上一人公司的認定,須由司法解釋作出明確的規(guī)范。其他類型的公司也可能因債權人舉證證明公司的財產混同于控制股東自己財產,構成控制股東與
公司人格混同
、過分控制等情形,控制股東亦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從這個意義上說,第64條規(guī)定的情形只是關于訴訟程序中公司人格否認舉證責任的特別規(guī)定。 [page]
三、慎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
(一)強調慎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原因
其一,從法理基礎上看,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為迅速積累資本、提高投資效率、促進經濟發(fā)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條件,但是,也為一些欺詐、舞弊和不誠信行為提供了機會。公司人格否認正是由于有限責任制度的缺陷而提出的一項對策性制度,是一種事后規(guī)制,自然要處于從屬和補充的地位。而且,作為一種例外規(guī)定,也只有在存在著明顯有失公平的情況下,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才可以得到適用。如果肆意忽視公司獨立人格而使股東承擔非有限責任,那么,無異于動搖和破壞現(xiàn)代公司法的基礎,必將產生極其嚴重的后果。因此,雖然中國新《公司法》對這一制度給予直接肯定,但是,也應防止對其的濫用。
其二,中國新《公司法》確立的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存在著許多問題,操作性不強。這主要表現(xiàn)在兩個方面:
首先,新《公司法》第20條第3款雖然對公司人格否認制度作了原則性規(guī)定,但是,目前尚沒有與之配套的立法和成熟的社會意識。中國《公司法》對公司和股東之間錯綜復雜的關系并沒有設專章或專條加以規(guī)定,同時,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在公司制度不甚成熟的環(huán)境下存在著動搖其根基的危險因素,無限制地適用雖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債權人的債權問題,但亦有可能會因盲目剝奪股東的有限責任而波及無辜的股東。
其次,作為一個補充性的制度,公司人格否認本身也具有模糊性,“立法僅為法官指出了一個方向,要他朝這個方向去進行裁判,至于在這個方向上到底可以走多遠,則全憑法官自己去判斷”。[④]在新制度剛剛確立時,如果按照中國目前對其的認識程度立刻規(guī)定十分詳細的適用規(guī)則,就有可能出現(xiàn)與現(xiàn)實情況不甚相符的情形,也必將使司法審判遇到困難。
(二)慎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注意事項
在公司人格否認的實體適用上,雖然法律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但是,基于學理解釋的主要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主要應包括人格混同、財產混合、虛擬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