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釋三
第一條為設立公司而簽署
公司章程
、向公司認購出資或者股份并履行
公司設立
職責的人,應當認定為公司的發(fā)起人,包括
有限責任公司
設立時的股東。
第二條發(fā)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合同相對人請求該發(fā)起人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對前款規(guī)定的合同予以確認,或者已經(jīng)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或者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發(fā)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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