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注冊法律第二十四條,當事人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后,公司未根據(jù)公司法第三十二條
一、上海公司注冊法律修改前:
上海公司注冊法律第二十四條,當事人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后,公司未根據(jù)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簽發(fā)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并辦理公司注冊登記機關登記,當事人請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上海公司注冊法律修改后:
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三條。該條中的“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本決定施行后尚未終審的股東出資相關糾紛案件,適用本決定;本決定施行前已經(jīng)終審的,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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