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yè)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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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107號令《消防監(jiān)督檢查規(guī)定》
第八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yè)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本人注:可上當地消防部門門戶網站下載)
?。ǘI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ㄈ┮婪ㄈ〉玫慕ㄔO工程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的法律文件復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ㄎ澹﹩T工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和自動消防系統(tǒng)操作人員取得的消防行業(yè)特有工種職業(yè)資格證書復印件;
?。┢渌婪☉斏陥蟮牟牧?。
對依法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且沒有進行備案抽查的公眾聚集場所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還應當提交場所室內裝修消防設計施工圖、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以及裝修裝飾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安全檢查的申請,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有關規(guī)定受理。
第九條 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ㄒ唬﹫鏊欠褚婪ㄍㄟ^消防驗收合格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抽查合格;依法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且沒有進行備案抽查的場所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ǘ┫腊踩芾碇贫?、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ㄈ┳詣酉老到y(tǒng)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員工是否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ㄋ模┫涝O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并完好有效;
?。ㄎ澹┦枭⑼ǖ?、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六)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第十五條 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前的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營業(yè)的決定,并送達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