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分公司屬于總公司的一種附屬機構,所以分公司是沒有財產(chǎn)處分權的,而分公司一旦出現(xiàn)債務糾紛,總公司也需要承擔無限債務責任,此外,分公司也是沒有法人資格的。那么,告分公司需要列總公司為被告嗎?下面看看小編介紹吧!
一、告分公司需要列總公司為被告嗎
1、從程序法上講,起訴分公司時無需列總公司為共同被告。
公民、
法人
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chǎn),但有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了營業(yè)執(zhí)照的分支機構”。
從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分公司只要是總公司依法設立并領取了營業(yè)執(zhí)照,也就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做了登記的,就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那么,單獨列分公司為被告在法律上應該沒有障礙。
2、從實體法上講,除銀行、保險等法律特別規(guī)定的分公司外,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
民事責任
。那么,法院直接判令分公司承擔民事責任怎么執(zhí)行呢?
在實務中,律師起訴是寧可錯殺一千,不可漏掉一個,反正追究
代理
人亂用訴權的責任的情況目前還未曾發(fā)生過。于是,列總公司為共同被告,承擔連帶補充責任。其實,沒有必要。
二、分公司是否有法人資格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總公司在分公司訴訟中的地位
法人的分支機構是法人在某一區(qū)域設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職能的業(yè)務活動機構。分公司與分支行都是分支機構形式的一種。在公司法等相關法律對此作出明確規(guī)定,尤其是《商業(yè)銀行法》頒布后,分支機構的非法人資格明確了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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