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一人公司轉變?yōu)橛邢挢熑喂镜姆治鲂鹿痉▽τ谝蝗斯咀鞒隽藢iT的規(guī)定,一人公司有效設立后,能否通過增資擴股的方式吸收新股東加入,從而轉變?yōu)楣蓶|為兩人以上的普通有限責任公司?一人公司與普通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轉變應當實行單軌制,即普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轉
一人公司
轉變?yōu)?br /> 有限責任公司
的分析
新公司法對于一人公司作出了專門的規(guī)定,一人公司有效設立后,能否通過增資擴股的方式吸收新股東加入,從而轉變?yōu)楣蓶|為兩人以上的普通有限責任公司?一人公司與普通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轉變應當實行“單軌制”,即普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轉變?yōu)橐蝗斯荆蝗斯緞t不能以增資擴股等方式轉變?yōu)槠胀ㄓ邢挢熑喂尽?br />
首先,從有利于債權人利益保護的角度來看,一人公司通過增資擴股的方式吸收新股東,則不僅改變了公司的組織形態(tài),也削弱了公司的償債能力。公司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chǎn)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chǎn)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與普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相比,公司法對
一人公司設立
股東的財產(chǎn)是否與公司財產(chǎn)混同設立了
舉證責任倒置
的規(guī)定,降低了法人人格否認的難度,增大了一人公司設立股東就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法律責任的風險,同時也強調(diào)了對于一人公司債權人的保護。如果允許一人公司轉變?yōu)槠胀ㄓ邢挢熑喂?,則一人公司的設立股東也勢必要與其他股東一同適用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標準,即債權人如要求設立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就必須證明設立股東存在財產(chǎn)混同等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為。
其次,從現(xiàn)行法的角度來看,公司法對一人公司轉變?yōu)槠胀ㄓ邢挢熑喂臼聦嵣铣址穸☉B(tài)度。一人公司僅有一名股東,與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相比更容易產(chǎn)生濫用法人人格的道德風險,這也是我國立法長期對一人公司的存在持否定態(tài)度的原因。修訂后的公司法雖確認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存在,但其限制性的立法意圖卻是非常明顯的。公司法就增資擴股流程對普通有限責任公司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對一人公司則未作出規(guī)定。公司法的這種立法空白,事實上是對一人公司轉變組織形態(tài)的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