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05年10月27日修訂通過并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前的《公司法》系于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于1994年7月1日起施行?!?/p>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05年10月27日修訂通過并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訂前的《公司法》系于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于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條文原來230條現(xiàn)在219條,看起來條文少了,其實內容極大豐富了,據(jù)學者統(tǒng)計,只有24條沒有修改。
這次《公司法》的修訂,借鑒和引進了各國公司法最先進的制度和規(guī)則,結合中國的實際,無論從理念上還是具體規(guī)則上,都作了全面性、根本性的大改。修改后的《公司法》不但彌補了以前的不足,且足以引領21世紀公司法改革的世界潮流。
企業(yè)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市場主體,分為非企業(yè)法人和企業(yè)法人。前者如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后者包括公司、非公司企業(yè)法人(如外資企業(yè)等)。兩者的區(qū)別在于非企業(yè)法人無獨立的財產,其財產屬出資人所有(或出資人共有);企業(yè)法人在法律上是一個獨立的人,有自己的財產,并與出資人財產相分離,其財產是其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在我國,公司包括兩種:
有限責任公司
及股份
有限公司
。
無限責任、有限責任是對出資人(股東)而言。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中的個人、合伙人要用自己的所有財產對企業(yè)的對外負債保證償還,即無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僅以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稱為有限責任。這是因為當出資人將自己享有所有權的財產作價投入公司或認購股份后,出資人即喪失了該財產的所有權,而取得對公司的股權,成為公司的股東,公司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例如:出資人以房產出資,須將產權登記的產權人變更為公司。股東無須再用其他個人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的出資人風險大,適合于規(guī)模小、風險小的投資預期。公司股東風險相對小,公司規(guī)模更能適應大多數(shù)投資者的需要,根據(jù)新《公司法》的規(guī)定,公司的規(guī)??梢孕〉?萬元成立的公司,大到
跨國公司
、企業(yè)集團。
有限責任被認為是與自然科學界的蒸汽機的發(fā)明有同等重要意義的制度發(fā)明,公司也因此而成為全球市場上數(shù)量最多的企業(yè)形態(tài)。
根據(jù)我國公司法的規(guī)定,我國的“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有限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2.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股份公司,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無論有限公司還是股份公司,他們最大的特點就是股東對公司承擔的責任是有限的,并以其出資額為限。也就是說,當公司資產不足以償還其所欠債務時,股東無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即不需股東替公司還債。
相對于有限公司而言,無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對公司及其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公司不能償還債務時,由股東承擔清償責任。在我國,是不允許設立無限責任公司的,但卻允許設立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yè),如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這些企業(yè)不是獨立法人,所以不能成為公司,并且由企業(yè)業(yè)主直接承擔無限的企業(yè)責任。
另外,還有一種公司,叫做
兩合公司
,其一部分股東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而另一部分股東則對公司承擔無限責任。因此。兩合公司同時具備有限公司和無限公司的特點。同樣的,在我國,是不允許設立兩合公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