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以下簡稱《車輛購置稅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同時,21696年10月22日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據(jù)新公布的《車輛購置稅法》規(guī)定,我國車輛購置稅稅率仍為10%,車輛購置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乘以稅率計算。其中,有關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需按下列規(guī)定確定:
?。ㄒ唬┘{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ǘ┘{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關稅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消費稅;
(三)納稅人自產(chǎn)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納稅人生產(chǎn)的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ㄋ模┘{稅人以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購置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此外,在本次出臺的《車輛購置稅法》中,其還對5種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情形進行了規(guī)定,分別為:
?。ㄒ唬┮勒辗梢?guī)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自用的車輛;
?。ǘ┲袊嗣窠夥跑姾椭袊嗣裎溲b警察部隊列入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
?。ㄈ覓鞈本仍畬S锰柵频膰揖C合性消防救援車輛;
(四)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yè)車輛;
(五)城市公交企業(yè)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
同時,新公布的《車輛購置稅法》還明確,車輛購置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的當日,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此外,對于免稅、減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減稅范圍的,納稅人應當在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前繳納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以免稅、減稅車輛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為基礎,每滿一年扣減百分之十;對于納稅人將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退回車輛生產(chǎn)企業(yè)或者銷售企業(y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車輛購置稅,退稅額以已繳納稅款為基準,自繳納稅款之日至申請退稅之日,每滿一年扣減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