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合作企業(yè)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審查批準。
設立合作企業(yè)屬于下列情形的,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審查批準:
(一)投資總額在國務院規(guī)定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審批的投資限額以內的;
(二)自籌資金,并且不需要國家平衡建設、生產條件的;
(三)產品出口不需要領取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發(fā)放的出口配額、許可證,或者雖需要領取,但在報送項目建議書前已征得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審查批準的其他情形的。
設立合作企業(yè),應當由
中國合作者
向審查批準機關報送下列文件:
(一)設立合作企業(yè)的項目建議書,并附送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二)合作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并附送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由合作各方的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權的代表簽署的合作企業(yè)協議、合同、章程;
(四)合作各方的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注冊登記證明、資信證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證明文件,
外國合作者
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供有關其身份、履歷和資信情況的有效證明文件;
(五)合作各方協商確定的合作企業(yè)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或者
聯合管理委員會
主任、副主任、委員的人選名單;
(六)審查批準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四項中所列外國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須報送中文本,第二項、第三項和第五項所列文件可以同時報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種外文本。
審查批準機關應當自收到規(guī)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審查批準機關認為報送的文件不全或者有不當之處的,有權要求合作各方在指定期間內補全或者修正。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設立的合作企業(yè),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頒發(fā)批準證書。
國務院授權的地方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合作企業(yè),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頒發(fā)批準證書,并自批準之日起30天內將有關批準文件報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備案。
批準設立的合作企業(yè)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
申請設立合作企業(yè),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予批準:
(一)損害國家主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的;
(三)對環(huán)境造成污染損害的;
(四)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家產業(yè)政策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