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公司分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章的相關規(guī)定,公司分立指一個公司依照公司法有關規(guī)定,通過股東會決議分成兩個以上的公司。
二、公司分立股東能變更嗎
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guī)定,公司分立的時候,公司的股東是可以變動的,變動公司股東的,需要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2、股東的出資額;
3、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公司分立的程序
1、公司董事會擬定公司分立方案此與公司合并類似。但在公司分立方案中,除應當對分立原因、目的、分立后各公司的地位、分立后公司章程及其他相關問題作出安排外,特別應妥善處理財產及債務分割問題。
2、公司股東會關于分立方案的決議公司分立屬于《公司法》上所稱重大事項,應當由股東會以特別會議決議方式決定。
股東會決議通過方案時,特別要通過公司債務的分擔協議,即由未來兩家或多家公司分擔原公司債務的協議。
為了保證分立方案的順利執(zhí)行,應當同時授權董事會具體實施分立方案。該授權包括向國家主管機關提出分立申請、編制其他相關文件等事項。
3、董事會編制公司財務及財產文件根據《公司法》第176條的規(guī)定,公司分立時應當進行財產分割。
為妥善處理財產分割,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經股東會授權后,應當由董事會負責實施。
4、政府主管機關的批準此與公司合并須經政府主管機關批準的規(guī)則在本質上相同,即公司分立應以政府批準為前提。
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同
5、履行債權人保護程序根據《公司法》第176條規(guī)定,債權人保護程序主要涉及分立通知及公告及程序:
在分立決議做出后的10日內,將分立決議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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