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釋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釋義】
本條是關于公司股東行使權利限制和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規(guī)定。
第1款是針對股東,與第11條相關,主要是受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約束。規(guī)定了股東濫用權利的兩類情形:第1類情形第2款規(guī)定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第2類情形承擔連帶責任。
〖評析〗
這是股東對公司、股東承擔民事責任的規(guī)定。對內(nèi)向公司或股東賠償,而對外則是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例外情形。股東行為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形成了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認狀態(tài),自然股東要承擔民事法律侵權的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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